您好,欢迎来到莱芜美食。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是否会记录治安处罚的案底?

是否会记录治安处罚的案底?

来源:莱芜美食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治安拘留不会留下案底。 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规定 案底是指某人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2种观点: 受过治安拘留的人的档案、信息会保留在机关且不会被销毁,但是行政处罚记录不是犯罪记录,不会影响考学、招工,还是可以从机关开出无犯罪记录证明的。 法律依据:《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事项不包括以下情形:(一)行政1、治安调解协议,不予处罚决定;2、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决定,以及交通违法罚款(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3、传唤(强制传唤)、继续盘问、拘留审查等行政性措施;4、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二)刑事1、刑事和解协议、撤销刑事案件决定;2、因没有犯罪事实(含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和作出的无罪判决;3、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信息。(三)行政案件办理或者刑事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记载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起诉、审判等内容的过程性信息;(四)按照有关规定已被封存或者应当被封存的公民在未成年期间实施的违法犯罪的处理记录,但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第1种观点: 受过治安拘留的人的档案、信息会保留在机关且不会被销毁,但是行政处罚记录不是犯罪记录,不会影响考学、招工,还是可以从机关开出无犯罪记录证明的。 法律依据:《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事项不包括以下情形:(一)行政1、治安调解协议,不予处罚决定;2、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决定,以及交通违法罚款(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3、传唤(强制传唤)、继续盘问、拘留审查等行政性措施;4、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二)刑事1、刑事和解协议、撤销刑事案件决定;2、因没有犯罪事实(含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和作出的无罪判决;3、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信息。(三)行政案件办理或者刑事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记载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起诉、审判等内容的过程性信息;(四)按照有关规定已被封存或者应当被封存的公民在未成年期间实施的违法犯罪的处理记录,但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治安处罚一般是不会留案底的,治安处罚只有记录,没有案底。治安处罚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处罚,包括: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4、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从业;5、行政拘留;6、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案底是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包括人民作出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刑事处罚的终审生效判决,以及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生效判决。【法律依据】《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第二条 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机关、机关、人民、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建立犯罪人员信息通报机制人民应当及时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通报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监狱、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被释放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通知书》寄送被解除矫正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查询有关犯罪信息,有关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Copyright © 2019- lwyh.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