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的义务:
(1) 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 (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2) 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除了义务以外,下面是借款人的权利:
(1) 有权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2) 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3) 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4) 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5) 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提供真实情况。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对借款有约定用途的,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当借款为无偿时,借款人须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当借款为有偿时,借款人除须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必须按约定支付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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