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统一技术措施应用规定
1 目的
促进各专业对统一技术措施的正确应用,达到设计的技术统一,提高设计质量。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设计和标准设计的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专业。
3 职责
3.1 总工程师办公室负责统一技术措施的购买发放。
3.2 统一技术措施的应用由专业副总工程师负责指导。
4 管理和应用要求
4.1 应确保有关设计人员获得适用的统一技术措施版本。
目前本所适用的各专业统一技术措施版本如下表:
专业 | 统一技术措施名称 | 编制单位 | 发行日期 |
建 筑 | 建筑专业设计技术措施 |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 1999年9月 |
结 构 | 结构专业统一技术措施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建筑设计院 | 1986年5月 |
结构专业技术措施 |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 1992年 | |
给排水 | 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 技术措施 | 建设部建筑设计院 | 1997年 |
暖 通 | 民用建筑暖通空调设计 技术措施(第二版) | 建设部建筑设计院 | 1996年2月 |
电 气 | 建筑电气专业设计技术措施 |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 1998年12月 |
4.2 统一技术措施反映了我国成熟的技术和经验,也吸收了国外的先进技术,对设计起技术统一和技术指导的积极作用,但不能视为强制性标准。
4.3 统一技术措施是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规范的补充。设计中需要突破规范或措施时,应阐明原因提出措施,报所总工程师批准才能设计。对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应按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组织审定方可使用。
4.4 在使用中,如与国家新颁布的规范、规程或规定不符时,均应遵照国家规范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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