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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天然气合同(4篇)

来源:莱芜美食

2023天然气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小区 号楼 室(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用气安全,根据《____市燃气管理条例》、《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和章程,在验收通气工作之前及后期使用过程中,乙方负责对所购买住宅天然气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要随意改变房间的用途,将厨房位置改变。

  二、燃气灶、燃气热水器的选用及注意事项:

  1、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灶具、热水器、连接管。必须选用带有熄火保护的天然气灶具,燃气热水器必须选用强排燃气热水器或平衡式燃气热水器,热水器烟道必须安装且要通向户外;卫生间严禁安装燃气热水器,热水器应安装在厨房或阳台。

  2、目前XX市为用户提供的燃气种类有“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两种,请在选购燃气灶、燃气热水器时注意适用的气种(包装有标注)以及安全认证标识。

  三、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用户,严禁将燃气管道及设施(阀门、燃气表)包装起来:

  1、因包柜影响燃气表插卡、检查和更换,影响燃气阀门正常开关的;

  2、未采用百叶门式橱柜,或在橱柜设置通风口,橱柜内不具备良好通风条件的;

  3、在装有燃气表的橱柜内设置电源、电器开关及其他电器设备的;

  四、严禁私自拆装、改装、移动燃气设施(燃气管道、阀门、燃气表、支架、管卡)如发现燃气设施损坏、阀门失灵、燃气设施漏气应及时报修更换,特别提醒,户内燃气设施支架、管卡严禁拆除。如需改动或挪移,请咨询燃气公司(咨询电话:)

  五、连接管道与灶具、热水器的胶管注意事项 连接管道与灶具、热水器的胶管应使用耐油燃气专用胶管,不超过2米,并不应有接口,不允许胶管穿墙,两端胶管应充分套入燃气具接口,并应用喉箍箍紧,胶管使用时间不应超过1年;当燃气管道距离灶具热水器距离较远时,应联系燃气企业进行改管,采用燃气专用金属波纹管、镀锌管进行加长。

  六、 不得在装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住人或放置炉火(如液化气钢瓶、煤炉等)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如因乙方违反以上条款,在通气和日常使用过程中造成安全隐患,甲方有权进行制止并停止供气,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23天然气合同

  施工安装单位(甲方):

  用户单位(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商洛市物价局 商政发[20xx]52号文件》和陕建发(20xx)77号文件《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新住宅及锅炉房、餐厅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通知》等文件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为了更好的方便业主,乙方将滨河湾小区的天燃气管网安装工程承包给山阳县三江天然气有限公司承建,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项目:

  1、工程名称:

  2、安装地点:

  3、安装用户数量:

  二、工程施工范围:

  施工范围:天燃气管道施工和安装和庭院管网、包工包料、包安全、保质量、入户安装;以及户内外管道焊接、吹扫、试压、防腐,阀门及调压计量装置安装等。楼栋调压箱、及调压箱后户外户内低压管道、自闭阀、报警器、IC卡智能表、管件和管网安装,管网设计,(含调压箱)从城市主管网接至用户末端的所有工作内容。

  三、合同施工工期:20 年 月 日至 月 日。

  总工期 天

  供气日期: 年 月 日

  四、质量标准 合格。

  工程质量执行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xx;《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xx;《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xx。

  五、工程施工安装费用:

  该工程费用共计:大写 元 ¥ 元(平均每户 元)

  1、以上费用为管网设计、管网施工和安装、包工包料、安全文明施工、调

  2、整体管道及安装施工费由甲方承担,施工费不包括施工中不可避免损坏

  2、付款方式:

  A、 签订合同后3日内首付 %,以后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进度

  B、甲方在收到全部工程款后给乙方出具税务。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收到乙方缴费之日起,组织对乙方的庭院居民用户进行设计、施工、安装。

  2、甲方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可顺延工期)

  3、甲方对工程所安装质量全面负责。

  4、工程安装结束后,在通气使用时,甲方有义务负责调试并教授乙方安全使用知识,在首次办理IC卡智能燃气表充值业务时,发放给用户《天然气安全使用手册》一本。甲方向乙方提供各种材料检验报告和合格证,并提供验收资料。

  5、甲方在入户供气设施安装合格验收全部移交给乙方后,如乙方违规操作,私自拆卸、包裹、暗埋、改动、损坏燃气设施,丢失燃气设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不能保证正常供气,依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天然气等集中燃气设施维修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20xx]147号)的规定,依商洛市物价局下发(20xx)63号文件关于《燃气管道设施维修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批复》燃气管道设施维修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收费,若乙方申请通气前,经甲方入户检查,无拆卸、包裹、暗埋、改动、燃气设施完好,达到通气条件,方可通气。

  6、乙方的燃气设施必须在甲方的指导下使用,并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接受甲方的日常维护、检查检修、校表等业务。

  7、保修期一年,终身维护,在使用之日起一年内,甲方施工的燃气设施因施工质量、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保修期满后材料费用由乙方承担。

  8、甲方施工人员应遵守乙方单位有关制度和管理。

  七、乙方的权利的义务:

  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乙方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庭院施工图、建筑图各一份交甲方使用,并对所提供图纸的准确性负责。

  2、在施工安装期间,乙方负责保障相应的施工环境,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3、甲方在施工期间,乙方必须在施工现场有1-2人协调管理人员,负责对内部施工环境的协调,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如遇阻由乙方协调。

  4、如甲方不按图纸施工或使用材料不合格,乙方有权要求停止施工安装并承担相应责任,或向监督部门反映。

  5、工程竣工验收通气后,乙方必须按操作规程使用,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使用的燃气阀、管、表、灶等设施,要自觉爱护,确保安全运行。

  7、工程安装结束后,乙方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路线或增加用燃气设施,否则造成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8、依据商洛市物价局下发(20xx)63号文件关于《燃气管道设施维修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批复》收费,甲方提供国家收费标准文件,乙方按时交纳燃气设施的维护费。

  9、乙方安排一名燃气专职管理员,长期负责本家属院居民的用气安全,燃气设施的维护,并积极配合甲方工作人员安全检查工作。

  八、甲、乙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备有24小时服务电话0914-8881515随时为乙方提供便捷服务。

  2、在调试期间,乙方要严格按照甲方要求予以配合,确保安全用气。

  3、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在接到抢修告知后应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在甲方未到达现场前,乙方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事故的次生灾害发生,因乙方知而不报或甲方不能及时到达现场,发生的事故由责任方承担相应损失。

  4、乙方户内燃气管件安装完工后,甲方通知乙方对已安装完毕的户内燃气设施

  进行实物移交,若乙方不积极配合,在5个工作日内不接受,视为乙方同意接收。

  5、乙方必须按合同给定支付工程款,否则甲方不予设计和施工。

  九、施工安全:

  1、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关的施工资质,上岗操作人员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上岗证明文件。

  2、施工中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安全要求。

  3、甲方要成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现场要有专业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

  4、高空作业必须要有完善的安全保护设施;如带安全帽,保险带等。

  5、施工中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如“天然气管道施工,请行人、车辆注意安全”;“天然气管道施工,行人、车辆绕道通行”等。如未设立、设立不当、或处置不当造成行人、车辆发等第三方发生事故,其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6、必须杜绝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

  7、乙方现场人员对不安全因素有权现场制止直至停工作业。为确保施工安全,甲方施工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保质保量完成所承包的工程任务。

  十、其它约定:

  1、发生不可抗力、国家产能不足、上游气源、冬季采暖用气高峰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情况导致供气压力不足,导致用气人不能正常使用的,供气人应及时协调业主或上游气源原因。

  2、原则上不允许出现商业用户和民用用户合表使用,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另立补充协议。

  3、如遇IC气表的电子部分计数不准或失效,按IC卡气表的基表(针轮)读数计算,多退少补。

  4、从乙方在建筑红线内的燃气设施、设备为乙方财产,所有权归乙方,甲方在免费质保期结束后,提供终身有偿维修、维护服务。

  5、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对乙方的燃气管道、用具等相关设施进行检查的义务。

  6、甲方有义务免费为乙方提供安全知识、使用方法培训。

  7、甲方有义务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用户提供优质满意的服务。

  8、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天然气质量,以上游燃气的质量标准为准,并符合天然气 SG7514标准。

  9、乙方办理开户供气手续时,应提供物业开具的证明和户主身份证明资料,有燃气具销售单位统一办理开户通气手续。

  10、为保证安全,乙方必须在购买燃气具并安装好后,甲方才给予办理开户手续及勇气工作。

  11、为确保安全,在乙方入住率达到60%以上,甲方才予以向乙方开通供应天然气。

  十一、甲、乙双方补充条款:

  1、甲乙任何一方违约,需支付另一方违约金,并承担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2、违约金按相对应合同价款的5%计算。

  3、本合同所有条款为甲乙双方的约定,甲方不与乙方小区业主发生任何经济关系。

  4、整体工程完工调试合格后移交乙方管理。

  十二、本合同在履行时如发生争议,双方协调解决或仲裁。若双方协调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不影响合同的执行。

  十三、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十四、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或另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天然气合同

  合同编号:

  供气方:燃气有限公司

  用气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供 气 方: 重庆胜邦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证号:

  注 册 地 址: 用 气 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 册 地 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按安全、平稳、合理地供应和使用天然气的原则,在自愿、平等互利基础上,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用气地址、性质和计划用气量

  1.1 用气地址: 。

  1.2 用气性质为: 。

  1.3 计划用气量: 立方米/日。

  1.4 用气设备名称和数量

  1.5 在冬春季用气高峰期间或其它供气紧急状况时,根据国家天然气供应“先安全后生产,先重点后一般,先民用后工业”的原则,供气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用气方采取必要的错峰、避峰或限(减)、停气措施,用气方应按照供气方通知予以积极配合,妥善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供气方采取错峰、避峰或限(减)、停气措施,应当通过公告或书面通知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气方。

  2、供气方式和质量

  2.1 供气方式:供气方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气方供气。

  2.2 供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3、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3.1 燃气价格:供气方根据用气方的用气性质,按照大足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燃气价格执行,天然气 元/立方米。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天然气价格调整时,按照大足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调价文件的规定执行。

  3.2 燃气计量表(计量交接点)

  3.2.1燃气计量器具的名称、型号规格、表号及生产厂家

  名 称:

  型号规格、表号:

  生 产 厂 家:

  3.2.2 天然气按标准体积进行计量,根据国家计量法有关规定,燃气计量器具由重庆市具有法定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计量准确性进行定期检测、认定,定期检测、认定费用由用气方承担。用气方使用的燃气计量器具检定周期为: 首检 ,使用年限为: 10年 。

  3.2.3 燃气计量器具校验、送检以及临时替换由供气方负责,用气方应配合实施。经重庆市具有法定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测、认定后,如燃气计量器具的计量误差超过规定值或因故损坏、超过使用年限等,应当更换该计量器具,费用由用气方承担。

  3.2.4 任何一方对计量装置提出异议时,可以向重庆市具有法定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校验。校验合格的,校验费用等由提出异议方承担,校验不合格的,校验等相关费用由用气方承担。

  3.2.5 双方约定抄表次数为: / 月 / 次,抄表日期为: / ;以抄表记录作为用气量和用气费用的计算依据。

  3.2.6 计量装置出现异常时,以故障前 90 日的平均用气量作为结算依据。

  3.2.7 其它约定: 无 。

  3.3 气款支付担保选择以下 不选择 种方式:

  3.3.1 用气方向供气方提供 / 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为双方核准的一个月气费金额 / 元,见索即付。用气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气款,供气方有权请求银行执行保函,保函期限为 / (期限最短不得低于本合同期限届满后6个月)。

  3.3.2 用气方将其房产、车辆等可供担保财产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作为其履行缴纳气费义务的担保。该抵押登记是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生效后,每月按实际发生额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气费。

  已交抵押登记证明: / ,抵押期限为: / 。

  3.4 天然气费结算方式采取 智能卡表由用户自行充费 。

  3.4.1 气费以 / 为结算周期。用气方于 / 前自行到供气方营业网点缴纳气费或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3.4.2 气费以 / 为结算周期,用气方预先交纳一个月气费 / 元(按月计划用气量计),在抄表后按实际用气量以预付款结算当月气费,预付款大于实际用气金额的转入下期预付款金额,预付款小于实际用气金额由用气方补足。若在结算周期结束之日,供气方未收到用气方预付的下期气款,从用气方预付气款用完之时起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用气方承担责任。

  3.5 在气费结算中,双方对燃气计量表的计量准确性有疑义时,均可以向重庆市具有法定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检定结果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检定费用由提出检定要求的一方全额支付;检定结果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检定费用则由用气方承担。在申请检定期间,用气方应先承付气费,检定结果确认后,在下次气费结算中清算差额。

  4、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4.1 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 计量表前球阀 。

  4.2 位于产权分界点(不含分界点)逆天然气流向的天然气设施产权属于供气方,由供气方负责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并承担费用,用气方应给予配合。

  4.3位于产权分界点(含分界点)顺天然气流向的天然气设施产权属于用气方,由用气方负责维护和管理。

  4.4 供气方、用气方分别承担各自产权部分天然气设施的所有损失、风险和相关责任。

  4.5 因用气方申请、违法用气、危及安全用气等原因需要拆改用气方天然气供气设施的,用气方承担天然气设施拆安费用。

  4.6 对于设置在用气方控制区域内的计量装置,如因用气方原因导致不能正常计量或有偷窃气行为的,供气方发现后,有权中断向用气方供气,并要求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7 其他约定: 无 。

  5、供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用气方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用气方应当协助并在安全检查单上签字盖章确认。

  5.2 监督用气方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天然气,有权制止用气方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

  5.3 用气方逾期不交天然气气费,供气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方收取违约金。

  5.4 发现用气方管线、用气设备或安全管理存在违反国家、行业标准的安全隐患时,有权减、停气,直至用气方消除安全隐患为止。

  5.5 用气方所有的计量表损坏或不按报废规定到期更换的,经书面通知而用气方不予维修更换的,供气方可以采取中断供气直至更换合格。

  5.6 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向用气方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天然气,指导用气方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5.7 在营业网点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抢修电话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5.8 因施工、检修和合同约定等情形,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用气方,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气方。

  5.9 对用气方查询天然气收费、服务等事项,供气方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6、用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有权要求供气方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天然气。

  6.2有权对供气方收费标准、服务等事项进行查询。

  6.3 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方提供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有偿服务或者帮助。

  6.4 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交纳天然气费。

  6.5 严格遵守各种安全用气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设置用气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用气、设备设施检修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用气设施、设备履行日常维护管理职责。

  6.6 用气方新(改)建、扩建输配气、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燃气工程标准,必须依法经供气方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7 严禁擅自添装、迁移和更改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和破坏供气计量调压及报警切断装置,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用气方承担。如确需扩大使用范围、更换迁移燃气设施的,应当向供气方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向供气方支付有关费用。

  6.8 用气方应配备后备能源设备以保证正常生产经营。

  6.9 有义务协助和配合供气方进行用气安全检查,接受供气方对使用范围的燃气设施检查监督。

  7、违约责任

  7.1供气方的违约责任

  7.1.1供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方供气,应当向用气方支付停气期间正常用气量燃气费百分之_十 的违约金。

  7.1.2 供气方施工、检修供气设施未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给用气方造成损失的,供气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2 用气方的违约责任

  7.2.1 用气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纳气费,自逾期之日起供气方每日按应缴气费 3‰ 向用气方收取违约金, 经供气方书面催缴之日起 15日内用气方仍不缴纳气费和违约金的,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恢复供气时由用气方承担相应恢复供气费用。

  7.2.2 用气方擅自改变用气性质,按实际用气性质的开始时间补交气费和 3‰ 违约金;用气方盗用天然气,按其盗用期限、历史最高月用气量和现行气价补缴气费,并承担补缴气费 10 %违约金,经供气方书面催缴之日起 15 日内用气方仍不补交气费和违约金的,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恢复供气时由用气方承担相应恢复供气费用。

  7.2.3用气方天然气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财产、人身安全的,或用气方违法用气的,或用气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恢复供气时由用气方承担相应恢复供气费用。若由此给用气方自身或供气方及第三方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用气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8 、免责条款

  8.1 下列情况属于免责情形:

  8.1.1 国家和当地部门启动应急供气预案、气源单位发布“保民用”通知、公告等原因导致的供气量减少或停止供气的情况。

  8.1.2由于气源单位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的供气量减少或停止供气的情况。

  8.1.3 由于不可抗力、国家调整、突发事件或者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供、用气或者无法履行本合同其他义务的。

  9、合同的变更

  9.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定。

  9.2.用气方需要改变用气性质、扩大用气范围、迁移用气地点或将天然气设施权属转让(出售、赠与、继承)他人等,均应提前向供气方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供气方在收到用气方的变更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办理或答复。

  10、合同的解除

  10.1 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权人可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

  10.1.1 任一方丧失或有可能丧失本合同履行能力时。

  10.1.2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和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0.1.3 用气方违反本合同4.6、5.4 、5.5和7.2条约定,被供气方停止供气 30 日以上的。

  10.1.4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10.2 合同解除后,一方当事人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追究责任方的违约责任。

  10.3 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1、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同意就本合同中的争议条款采用以下第 (1) 方式解决:(1)提请 当地 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大足区人民提起诉讼。

  12、 联络方式

  供用气双方必须确定供用气管理协调部门和人员,提供有效的通讯地址和电话通讯号码,并接受发出的有关供用气的所有信息。

  12.1用 气 方:

  通 讯 地 址: ,邮编: 402360

  用气管理协调人: 。

  用气管理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无

  12.2 供 气 方:

  通 讯 地 址:重庆市大足区龙岗事处北环西路70号,邮编: 402360

  供气管理协调人: 。

  供气管理协调电话号码: 。

  传 真: 无

  13、其它约定

  13.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签订合同的条件(包括法律、、价格、合同主体等)发生变化,合同一方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重新签订供气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13.2 本合同一式 贰 份,供气人、用气人各 壹 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成立。(若有本合同3.3.2条附生效条件情形的,在符合本合同3.3.2条约定生效条件后生效。)

  13.3 本合同附件 无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气人(盖章): 用气人(盖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23天然气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订立合同双方:

  供气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气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协调天然气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气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天然气,根据《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经供、用气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供、用气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用气设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年用气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月用气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天然气的气质,一律以各油气田供气部门指定的用户接管点气质作为供气气质。用气人对气质若有特殊要求,经供气部门同意后,按其要求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四条天然气按体积进行计量,天然气体积计算的状态标准为20摄氏度,绝对压力为101.325千巴。

  第五条天然气流量计量按石油部部颁标准04—83《天然气流量的标准孔板计量方法》执行。

  第六条凡需要进行天然气流量计量标准测量的用气人,必须制定科学的设备、仪器、仪表的管理、操作、维护等制度和规程,并严格按制度和规程的要求,由计量部门对标准节流装置及计量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定校核,以确保量值的准确性。

  第七条在气量结算时,以供气人的测量值为准。供用双方应定期对计量仪表进行检查校核。用气人对供气人的气量测量值有疑义时,可及时提出,并共同查找原因。在未查出之前,仍按供气人的’测量值为准进行气量结算,用气人不得拒付。若供气人的气量测量确有错误,在查明原因并整改后,供气人应根据校正值予以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气量结算。

  第供、用双方应确定专人负责天然气计量的具体业务联系。当发生意见分歧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有关计量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在调解或仲裁期间,双方应履行各自的职责,不得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天然气的价格,包括国家规定的井口气价,净化费和输气费。

  一、井口气价:目前按照石油部油财字第247号《关于转发合同务院国发1987)26号文件的通知》的规定,即包干基数以内的商品气的井口气价暂按各地现行价格,超过包干犯基数的部分,井口气价每立方米按零点二六元价格结算。今后天然气价格进行调整,均以国家批准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天然气的净化费:指为满足集输工艺生产需要和用户要求,对天然气进行脱油、脱水、脱硫等净化处理用费。此项费用按实际成本向用户结算。

  三、商品气的管输费:指根据商品气的管道输途距离的不同取不同的管输费。管输费的具体收费办法,由石油部制定。

  第十条天然气款的结算办法,原则规定如下:

  一、对日用气指标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户,按日考核,按日结算。

  二、对日用气指标在5万立方米以下的用气户,采用双方同意的时间办理结算。

  三、用户不按合同规定交付气款、净化费和管输费,供气部门可按合同规定对其加收罚金和违约金。罚金、违约金支出均由用户自有资金负担。

  第十一条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对气款、净化费和管输费结算:

  一、对当地用户采用同城托收承付或支票结算。

  二、对异地用户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三、代理托收承付结算,即供气人各集气、配气站,可在附近银行代替其主管收款单位办理托收。

  第十二条供气人按用气人的平均日用气指标向用气人供气。

  用气人不按合同规定的用气计划用气,其过期的指标,供气人不予补足,因供气人的原因而影响的用气量,供气人应补足用气指标。

  当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影响供用气量时,供、用气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供气人及用气人的生产装置和设备检修时间,由供用双方根据气源生产及用户情况进行协商后作出统一时间安排,双方均应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供、用气双方,任何一方因突发事故需要减少或停止供用气时,事故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对方,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起诉。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气人:_____________用气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或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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