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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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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1.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单

  号码保险单号次

  中保财*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量

  保险货物项目

  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费________________费率____________装载工具_______________

  开航日期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________保险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

  出单公司地址

  2.中保财*保险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六)液体货物因 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二条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br>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保险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单据;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六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七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项办法处理:(1)提交仲裁机关仲裁;(2)向人民起诉。

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甲方(投保人):

  地 址:

  法人代表:

  邮 编:

  开户银行:

  帐 号:

  乙方(保险人):

  地 址:

  法人代表:

  邮 编:

  开户银行:

  帐 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保险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正文及附件共同构成:

  本合同正文内容如与附件内容有不一致处,以正文内容为准。

  二、合同标的详见《保险单明细表》。

  三、保险期限

  自20xx年 3 月 10 日零时起至20xx 年 3 月 9 日24时止。

  四、保险责任

  按本合同提供的货物运输综合险、财产一切险、雇员忠诚担保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执行,其中扩展条款与主条款一旦发生冲突,以扩展条款为准。主条款内容与扩展条款内容详见保险单正本。

  五、保险条件

  货物运输综合险

  1、保险责任(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2、免费扩展保险责任: 扩展全程运输盗抢险;扩展全程公路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责任; 扩展淡水、雨淋险; 扩展短程零单配送; 扩展混杂、玷污险; 扩展碰损、破碎险; 扩展受潮受热险; 扩展包装破裂险;扩展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 扩展货物运输罢工险; 扩展签收后货物的短少。

  3、申报限额:当保额超过人民币1600万元/运输工具时须向甲方申报。

  财产一切险

  1、保险责任(详见条款)

  2、免费扩展保险责任: 增加资产条款; 盗窃险条款; 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罢工、及民众扩展条款; 自动喷淋水损条款; 公共当局条款; 灭火费用条款; 清理残骸费用条款;扩展盘点短少、柜台交易短少、包装完整的货物短少: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万元,累计赔偿限额RMB20万元。

  3、特别约定:

  30公分垫板条款(限于放置在低凹地势或常发生水淹地区的仓储物);被保险人保证仓库专人看管,有消防设备及报警装置,周边无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仓库式建筑。雇员忠诚担保保险

  1、保险责任(详见条款)

  每次赔偿限额RMB4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RMB500万元。

  2、投保须知:

  (1)贵公司用相关工作岗位正式员工信息资料向我司投保;投保雇员:1200人(具体人数及名单详见附件《某雇员忠诚险名单》);

  (2)保险期内当人员有变动时,以批单方式变更员工名单。

  3、特别说明:

  该险种为免费赠送。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1、保险责任(详见条款)

  投保配送人员:150人(具体人数及名单详见附件《某人身意外伤害综合险名单》);意外伤害:RMB10万/人 意外医疗:RMB1万/人

  六、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121.20万元 其构成如下表:

  七、保险费支付方法:

  第一期为总保费的40%,保费为48.48万,保险合同生效后10天内支付; 第二期为总保费的40%,保费为48.48万,作为预付赔款准备金; 第三期为总保费的20%,该期保费可免交。

  八、保险服务

  在保险期限内,乙方免费向甲方提供以下的保险服务:

  定额赔款授权

  1、定额赔款授权:授权范围人民币1万元内。

  贵公司报案后自行检验定损,乙方人员积极协助、指导。除提供运单(或其他货物价值证明)外,还须提供签收记录、出货单、事故照片及有关方的出险证明即可。如途中出险,应出具第三方(如当地交警或门)的证明。

  2、损失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乙方派员或委托兄弟公司查勘事故现场,确定责任范围和损失金额,并按保单的有关规定支付赔款。 预付赔款(损失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

  对于损失金额较大、耗时较长的案件,乙方根据定损情况预付50%赔款。

  免费提供安全器材

  为利于做好防范风险工作,特向贵公司提供RMB8万元的安全监控及数码器材,由甲方在第一期保费中扣除,自行组织设备安装。 提供预付赔款准备金

  乙方为提高理赔效率,应做好甲方的理赔服务工作,乙方承诺将第二期保费作为预付赔款准备金,甲方在保险期限结束后的15天之内将剩余款项交予乙方。

  极限风险赔付承诺

  极限风险赔付承诺为15个工作日。 定期保险培训

  1、保险培训(见培训安排表)

  根据甲方的要求或现场管理需要,乙方负责向甲方的有关人员提供保险专业知识的系统培训和资料,邀请专家进行有关风险管理方面的专题演讲和技术交流。

  2、拜访(回访)服务

  根据甲方的要求或同意下,乙方会经常上门拜访(回访)服务,以了解甲方的需要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有针对性地提高服务质量。 提供专门保险咨询员

  甲方有任何涉及保险方面的问题或技术探讨,可随时向乙方咨询。乙方法律事务室和常年法律顾问将随时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 专项服务小组

  某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专项保险服务小组成员:

  为了确保乙方的保险服务质量,乙方成立以总经理为首的“保险服务小组”,专门负责甲方“一揽子”保险的承保、理赔工作。

  服务小组名单

  九、理赔限时:

  理赔所需单证

  1、货运险理赔单证:

  (1)出险通知书及清单;

  (2)出货单;

  (3)货损、货差证明:汽运、铁路、航空部门出具的货运记录及损失情况记录;

  (4)事故证明:盗窃事故发生时,门提供的报警回执或证明 (若损失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以内,则可免予提供此项证明); 交通事故发生时,交通部门出具的交警证明;特殊天气(如暴雨)造成货损,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证明等;

  (5)权益转让书。

  2、财产一切险理赔单证:

  (1)被保险人索赔报告及清单;

  (2)事故说明书;

  (3)事故证明:盗窃事故发生时,门提供的报警回执或证明 (若损失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以内,则可免予提供此项证明);如果是盘点短少,提供盘点表;

  (4)当事人情况说明;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理赔流程:

  十、理赔服务

  1、投诉制度

  对于乙方理赔工作中出现任何违规行为,甲方可随时投诉。TEL: 。乙方将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甲方。

  2、上门收取制度

  对于理赔工作中需交与乙方的理赔材料,乙方将派专人协助甲方办理。

  3、通融赔付制度如甲方保险财产发生意外事故,而又不确定为保险责任时,乙方将根据甲方的情况,给予最大限度地通融赔付。

  4、专人全程跟踪服务(查询窗口)

  从接报案开始,乙方指派专人跟踪理赔全过程,包括报案、资料收集、赔款、划帐、核对,每月一次赔案情况报告及汇总。。

  (1)理赔指导赔案发生后,将协助甲方办理索赔手续,对甲方提出的任何问题进行答复。

  (2)送赔款上门对于赔付的赔案,乙方将派专人送赔款上门,并听取甲方的意见和建议。

  (3)为帮助甲方了解进展、更好的与甲方沟通,乙方特准备赔款跟踪记录清单(见投标书)。

  5、客户服务热线

  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 受理报案 安排查勘确认承保 提醒续保 接受咨询 处理投诉 提示安全

  十一、争议解决

  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实事求是,协商处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处理。

  十二、协议效力

  1、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保险单期限内持续有效。

  2、保险标书作为合同附件,具有与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标书与合同正本产生冲突,将以此合同为准。

  3、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对本协议的任何补充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协议经双方授权签字盖章,即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1.邮包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复、出轨、坠落、失踪,或由于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2.邮包一切险

  除包括上述邮包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邮包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邮包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本公司邮包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邮局,自邮局签发到货通知书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终止。但在此期限内邮包一经递交至收件人的处所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1)当被保险邮包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取包裹,当发现被保险邮包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邮包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邮局索取短、残证明,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2)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邮包,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邮包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3)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邮包收据、、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邮包递交收件人时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报表样本:  发送货物日报表  备注:裸装、旧设备、玻璃及陶瓷制品、私人物品、家具、瓶装及桶装液体只承保路运基本险。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单

  号码保险单号次

  中保财*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量

  保险货物项目

  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

  保费________________费率___________航班号__________

  开航日期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

  出单公司地址

  2.中保财*保险有限公司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航空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

  (二)因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3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三)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四)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五)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保藏货物腐烂的损失;

  (六)遭受盗窃或 者提货不着的损失;

  (七)在装货、卸货时和港内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货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

  (二)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保险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九条保险责任是自保险货物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保险单(凭证)时起,至该保险单(凭证)上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以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条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输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一)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保险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15天为止。

  (二)保险货物在上述15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 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四条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的单据;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九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货物运输保险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为方便乙方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确保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规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得到及时补偿,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预约保险协议,在乙方向甲方缴付约定保险费后,甲方按以下协议列明事项承保乙方及其业务合作公司的国内、国际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它货物运输保险:

  一、被保险人:

  以乙方所承运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送的其它货物的发、收货人为准。

  二、保险标的:

  乙方承运的所有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它货物。

  三、标的包装:

  适合运输的相应的包装。

  四、保险金额:

  1.年度内的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元。

  2.每一邮政快件及货物的保险金额按以下两种方式确定:

  (1)以申明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客户向乙方办理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它货物时,已申明价值的,则以申明价值作为保险金额。

  (2)以固定金额作为保险金额:客户向乙方办理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它货物时,未申明价值的,则以每件人民币    元作为该件的保险金额。

  五、保险条件:

  1.条款及险种:本协议甲方按《邮包一切险》(见附件一)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费率:在上述预计年度内总保险金额情况下保险费率按    %计算。如实际保险金额超过上述保险金额,乙方需按上述费率和实际保险金额结算保险费。

  六、保险金额的提供:

  每日由乙方以传真方式向甲方提供前日汽车、飞机、火车及EMS方式的货运总保险额。

  国际业务及国内业务保险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送的其它货物,乙方则须以《启运投保清单》方式在承运后48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

  七、保险费交付结算方式:

  年度保险费分四期预付。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在每季度初向甲方缴付保险费人民币(大写)       (¥   元)。保险费年底结算,如果年保险费不足    万元,不退费。如果年保险费超过    万元,乙方补缴。

  八、免赔额:

  九、保险责任起讫:

  本保险责任,自乙方办理所承运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它货物收讫手续时开始生效,直至乙方根据承运合同将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它货物运达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时终止,或自目的地邮局、邮政快递公司及受乙方委托的社会物流企业签发到货通知书当日零时起算满十五日终止。但在此期限内一经承运合同列明的收货人签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十、运输路线:

  乙方应以审慎方式选择运输方式及运输线路。

  十一、运输工具

  以火车、飞机、汽车及EMS方式。

  十二、保险限额:

  甲方在本协议方式下的保险限额以每一运输工具(汽车)或每一批次货物(火车、飞机)最高不超过;

  1.人民币(大写)       (¥   元)为准。如乙方在每一运输工具(汽车)或每一批次(飞机、火车)运输货物超过人民币(大写)       (¥   元)万元,乙方应在运出货物前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以方便甲方及时安排分保。

  2.人民币(大写)       (¥   元)为准。如乙方在每一运输工具(汽车)或每一批次(飞机、火车)运输货物超过人民币(大写)       (¥   元)万元,乙方应在运出货物前两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安排分保。

  十三、出险索赔:

  当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经获悉,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同时需提交承运合同、价值证明及其相关索赔单证,包括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事故证明、损失签定等能证明损失状况的单证,并在双方达成赔付协议后10日内予以赔付。

  对未申明价值的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它货物,甲方按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对该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它货物赔偿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元。对申明价值的货物,如申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按实际申明价值和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申明价值。

  十四、附:每日结算清单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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