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管理规定是:
1、支的配备和配置,机关、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人民的司法,人民的司法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
2、支的制造和民用支的配售,国家对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
3、支的日常管理,配备、配置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支,确保支安全;
4、支的运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支;
5、支的入境和出境,国家严格管理支的入境和出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带支入境、出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
第五条 机关、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人民的司法,人民的司法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
配备公务用的具体办法,由门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批准后施行。第十三条 国家对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第十五条 制造民用支的企业,由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门确定。
配售民用支的企业,由省级机关确定。
制造民用支的企业,由门核发民用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民用支的企业,由省级机关核发民用支配售许可证件。民用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制造、配售民用支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