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不 能作为遗产 继承的财产 有: ① 夫妻共有财产 属于死者配偶 一方的财产 以及 家庭共有财产 中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 ②人身权不可继承; ③抚恤金、生活补助费(这是国家或有关单位给被继承人家属的物质帮助); ④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承包地、承包山林,以及承包的果园、鱼塘等; ⑤被继承人生前租赁的财产或已作赠与的财产。
法律客观:
《 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 继承权 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 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 有限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