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1、原告享有的 诉讼 权利: (1)向人民提起诉讼; (2)提出、撤销、变更和放弃诉讼请求; (3)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 2、被告享有的诉讼权利: (1)提起答辩和反诉; (2)承认和反驳原告诉讼请求; (3)对案件提出 管辖异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 代理 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 证据 ,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书 、裁定书和调解书。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