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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离婚案件中,房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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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争议且协商不成时,一般不会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只根据实际情况判由一方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产权后,双方对房产的分配仍有争议的,可以再向提起诉讼。这里的“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主要是指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包括购买福利性房屋和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这里的“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主要是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性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即部分产权房屋。根据住房,以标准价购买福利性公有房屋的,在将标准价与成本价或者市场价之间的差价补足交清后,房屋所有权就可归个人所有。因在房屋所有权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完全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无法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分割予以判决,所以就只能就房屋的居住和使用问题进行处理。那么,在当事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屋的完全所有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就房屋所有权归属和分割无法协商一致又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单独就房屋所有权问题另行向起诉,而不受前一诉讼已经终结的影响,人民也会予以受理。

4、关于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应视为子女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当事人双方的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5、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时若出现一方不承认另一方的出资事实时这里有这么几种情况:如双方对房屋产值达不成一致意见,经双方同意可竞价取得,即由双方分别对房屋报价,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房产,并按其所出竞价的一半给予另一方现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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