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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垫商场展台费怎么开

来源:莱芜美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由代理商就所收取的款项开具营业税服务业给家电商。同时按实缴营业税相应比例计算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并将上述款项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一、个人违约金需要开票吗

这个就要看实际的情况。

1、合同未履行,经营业务未发生,购买方违约支付违约金

合同未履行时收取违约方的违约金,由于未发生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行为,不应开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同时,因未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服务等应税行为,无须缴纳。类似的还有因合同未履行,已收取的定金被没收或双倍返还,没收或收到返还一方因未发生经营行为不应开具,不缴。

2、合同履行,发生经营业务,购买方违约支付违约金

合同已经履行,购买方因延迟付款等原因,按合同约定向销售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这种情况下的违约金,属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规定的价外费用。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根据上述规定,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并开具。

二、巧妙处理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

1.兼营是两块业务,即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一种是同一税种但税率不同,如同是的应税项目,既包括适用17%税率的货物,同时又兼营13%低税率的货物;另一种是不同税种且税率不同,如纳税人不仅从事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还从事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各项劳务。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并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即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不征收营业税。反之,一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

【例】某企业销售钢材税率为17%,销售额为100000元,附营提供运输业务营业税税率5%,营业额为2000元。如果能够分开核算,则=100000×17%=17000(元),营业税=2000×5%=100元,合计税金17000+100=17100元;如果主营和附营不能分开核算,则=102000×17%=17340元,比分开核算多缴税金240元。

2.混合销售行为是一项业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企业(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交劳务(如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餐饮、娱乐等)的,为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交视为产品的销售,应开具专用,缴纳。

关键是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如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则分别统计销售额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额以及服务性劳务额,则分别计算和营业税。如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征收。

不同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式不同,给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创造了一定条件,纳税人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还是营业税的目的。

在以及营业税的相关规定中,仅仅规定了下列行为必须是作为混合销售行为处理:一是从事销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运输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律征收。二是娱乐业中向顾客销售烟、酒、饮料的收入,一律作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三是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动力及其它物资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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