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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

来源:莱芜美食

法律主观:

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此解释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客观:

一、《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国有电信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电信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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