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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失职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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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构成执行裁定失职罪的犯罪分子,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规定如下: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最新执行裁定失职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执行裁定失职罪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体的量刑情况,与裁定失职的行为,是否导致了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的损失程度有关,若是损失特别巨大,则一般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执行裁定失职罪立案规定?

执行裁定失职罪的立案规定是行为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或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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