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违约金条款的高低不影响其效力,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减少或增加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条件通常是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过错责任虽有合理之处,但也存在主观确定随意性的问题。只要排除不可抗力因素,当事人的违约成立不需要反复举证。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违约金约定过高的条款是否有效
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不影响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可以申请减少违约金,或者增加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违约金的支付条件有哪些
合同违约是指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不履行合同主要原因有三点,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知识局限、对主要条款重视不够,合同执法偏宽客观上纵容了违约行为的发生。合同的违约有损于合同的严肃性,不利于保证交易安全。支付违约金的条件一般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是双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
违约方虽有违约事实,但其对违约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则不承担违约责任,过错责任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也有弊端,增加守约方举证的困难,增加了认定事实的难度,适用它有很大的随意性,因违约发生的纠纷,违约方违约过错程度很难有一个准确的量化标准按过错大小的划分实际上为审判人员主观确定带来较大的随意性,也不能排除人情关系对过错责任认定使其更大程度上的随意性。
另外,只要查明当事人确没有履行合同的事实,只要排除了不可抗力的外在原因,即可认定当事人的违约成立,不需要有反复举证。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的约定高低并不影响其效力,可以根据情况申请减少或增加违约金。人民或仲裁机构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减少或增加违约金。对于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情况,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后仍需履行债务。违约金的支付条件一般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过错责任的确定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随意性,但只要查明当事人确实未履行合同且无不可抗力原因,即可认定违约成立,无需反复举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七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