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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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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的级别管辖与一般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有所不同,商标民事纠纷案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管辖。各高级人民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地域管辖方面,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或者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基层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2、商标合同纠纷案件: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3、商标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管辖。

4、诉前停止侵权与保全案件: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第七条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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