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立案标准为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重大损失、恶劣影响或强行索取财物等情形。
法律分析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立案标准: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拓展延伸
德州受贿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及其适用范围
德州受贿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是指在德州地区,对于受贿罪案件是否立案的具体要求和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德州受贿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受贿行为的客观和主观要件,即受贿行为的实施和受贿人的故意;受贿数额的,即受贿金额的大小;受贿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同时,德州受贿罪的刑事立案标准还需考虑适用范围,即该标准适用于德州地区的受贿罪案件,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立案标准。因此,德州受贿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及其适用范围对于确保公正司法和打击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德州受贿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对于确保公正司法和打击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德州受贿罪的立案要求包括受贿行为的客观和主观要件、受贿数额的以及受贿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同时,该标准适用于德州地区的受贿罪案件,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通过严格执行德州受贿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我们能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促进廉洁建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