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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视同销售吗

来源:莱芜美食

一、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视同销售吗

1、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不能视同销售处理。但如果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视同销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也视同销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视同销售内容有哪些

视同销售内容如下: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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