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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被告要求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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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诉讼中之返还彩礼纠纷的处理,要根据是否符合条件而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2、根据《民法典》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一、同居六年彩礼应否返还

同居六年彩礼应返还但。双方同居六年,男方要解除同居关系,以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若女方已将所收彩礼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也可减少返还数目或不予返还。

二、彩礼是否无须返还?

无需返还彩礼的情形:

1、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的;

2、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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