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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办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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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营业执照的程序简介:

1、查重名,查询是否有重名的企业(汉语拼音相同也算重名);

2、提供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房产证明一定是真实的,因税务部门要上门核查后才办理购手续),虚假的办公地址一是税务部门不售,二是第二年工商年检要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提交全体股东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照片;

4、有实物或非实物无形资产评估的要经有关部门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

5、提交《企业章程》等;将注册资金存入工商部门指事银行;

6、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统计证等;

7、到门备案的机构刻制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国、地税代码章;

8、拿到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到地工商所报到;

10、拿到营业执照后在提定的期限内到区县国税局办理国税登记(七天内再到国税所报到),

最好同时办理IC卡(760元)或网上申报(200元)手续)和购买的手续;

11、拿到营业执照后在提定的期限内到区且地税局办理地税登记(七天内再到地税所报到)

如果需要服务业,最好同时办理购票手续(一般情况下税务人员要上门核查后才批),申请机打或定额。

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应提交的文件、证件有: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个体经营者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

(3)经营场所证明;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个人合伙协议(个人合伙的个体工商户提交);

(6)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提交指定(委托)书;

(7)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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