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含义
目前管理的项目主要有二大类:一是对出资项目的管理,二是非出资,但控制规模与投资方向的项目。
(二)对工程项目管理的目的
1、保证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的要求;
2、保证工程项目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环境与生态等的要求;
3、引导投资规模达到合理经济规模;
4、保证国家整体投资规模与外债规模在合理的可控制的范围内进行。
(三)对工程项目管理的特点
对工程项目的管理有以下特点:
1、具有较大的权威性;
2、有较大的严肃性;
3、可采用的管理手段是最全面的;
4、在对项目实施管理时,必须保证公平性;
5、对工程项目的管理,主要是宏观管理;
6、在管理中强调中介组织的作用。
一、经济合同具体包括哪些
(一)担保合同。为特定债务提供担保,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提及的为使用外国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所提供的担保等,在公共财政用于经济目的和公共性投资、贷款越来越普遍的情况下,这是十分必要的。没有信用和财政的支持、保证,这些活动就难以正常进行。由于担保的后果最终需由财政来承担,所以对其须依法加以一定的管理、控制,建立相应的程序和监督制度。
(二)指令性合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的指令性计划趋于消亡,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已从行政性的计划手段转为主要运用间接的经济手段,但在一定条件下,如救灾或发生紧急状态时,或者对于涉及国家重要经济利益、或为实现国家某种目标的特定产品和项目,仍可能予以行政性安排、调拨、指令性生产、国家订货等,从而形成指令性合同。这种合同与计划经济时期的指令性计划合同并无本质区别,是行政性很强的经济合同。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这种合同与村民自治和集体所有紧密相关,事关基层和社会稳定,加之农民处于弱势、分散状态,所以通过法律、党和国家的、的指导和管理等,对合同的订立和主要合同条件作具体的规定和要求,使之获得了经济合同的性质。
(四)互无隶属关系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间的经济协作合同。如省、直辖市、自治区之间,部委与地方之间等双方或多方的协议或合同,内容包括投资建设道路、机场、水坝、林场,电力建设、供应,省际或市际对口协作、支援等。这类经济合同中不存在居于主导的一方,当事人之间是平等的,但其订立、履行都直接体现国家意志,是参与、经济的手段,具有较强的性,因而也属于经济合同,对于区域经济平衡协调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成为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有什么
1、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其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降低信用卡额度,并将其存款情况及时通过司法查询平台报告,
2、工商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降低其信用等级,其“守信用、重合同”评比资格,
3、被执行人为国家部门或者公务员等特殊主体的,根据有关规定在评优选先、晋职晋级等方面予以,或者取消其荣誉称号,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4、失信被执行人出境,铁路部门不向其出售火车票,民航部门不向其出售机票,
5、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失信被执行人参加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
6、建设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失信被执行人的工程项目许可、资质审批,暂缓受理建筑市场相关业务事项,暂缓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规划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暂停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暂缓办理在建项目的后续规划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