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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时间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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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收到转让通知后30天内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必须在同等条件下。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购买时需协商比例,若协商不成则按出资比例行使。三十日内,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需在收到转让股东的书面通知之日起行使,并且只有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该权利。若有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如果协商不成,则应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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