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人士在过去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和中国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同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因此,该人士可能无法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无法参与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法律分析
1. 在过去12个月内,该人士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在过去12个月内,该人士被中国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过去12个月内,该人士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认定的其他情形。
结语
根据上述情况,该人士已经多次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受到行政处罚,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时也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因此,该人士不符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也不符合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上市公司以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